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
(相关资料图)
等事项的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旗
下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目前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人民币)指数收益率。鉴于中证
港股通科技指数(人民币)采用路透收盘汇率对成份股价格进行调整,而本基金
的估值采用当日人民币中间价。两种汇率之间的差异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本基金
的跟踪误差。因此,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具体事宜如下:
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评估,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6月13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
“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二、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本次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原文: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人民币)指
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修改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自2023年6 月13日起生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相应程序。
3、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
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
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
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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